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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535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53527號債 權 人 車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強債 務 人 陳安綸即陳韋志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愛分公司、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對第三人維璞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車輛及查詢勞保、健保資料,經查債務人之勞保已自維璞有限公司退保,健保則投保於中壢區公所,無執行薪資之必要,又債權人未陳報車輛所在地,不予執行債務人之車輛,因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愛分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公司分別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松山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