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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535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53551號債 權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代 理 人 邱漢欽債 務 人 廖慧臻即廖思涵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廖慧臻即廖思涵對第三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都分行之存款債權,並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等。因債權人已具體指明執行之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第三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第三人係設於新北市新莊區,非在本院轄區,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