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53751號債 權 人 林綉萍債 務 人 巫政樺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屏東監獄之保管金、勞作金債權及查勞保、健保、集保、郵局資料後扣押,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屏東監獄所在地在屏東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