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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66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66176號債 權 人 高雄市興達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吳進興代 理 人 陳小柔債 務 人 史竣濰債 務 人 薛淯萩即薛玉秋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下同)190元及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5年6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債)
裁判日期:202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