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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663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66383號債 權 人 郭希致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惠美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提出有效之執行名義為之,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確定不存在,則債權人自不得再執以請求強制執行,應認其聲請之程序不合程式,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本院113年度壢醫小字第4號判決、本院114年度醫小上字第2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下稱合稱系爭判決)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楊惠美聲請強制執行,惟依系爭判決已於主文分別記載「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3萬1,000元由原告負擔」、「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系爭判決非債權人之執行名義,應另取得執行名義方可執行,從而債權人不得持系爭判決據以聲請執行,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