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628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62894號債 權 人 林佳宏債 務 人 陳喬立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子女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探視子女之強制執行,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本件債務人及未成年子女之住所(應執行行為地)在臺南市麻豆區,此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裁判案由:交付子女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