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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635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63510號債 權 人 陳姜美快債 務 人 許杰翰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位於「新北市石門區」之不動產及債務人對第三人三峽中山郵局之存款債權,經查第三人設於「新北市三峽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翔雲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