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7777號聲請人 即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高元旭即高浩瀚即何浩瀚即何揚龍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執行名義正本,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6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該條第1 項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高元旭即高浩瀚即何浩瀚即何揚龍聲請強制執行,惟未提出正確之執行名義,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同年5月1日命其於文到7 日內提出更正後執行名義正本,聲請人於115年1月27日、同年5月12日收受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屆期迄未補正,應認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