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72080號債 權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安定債 務 人 羅崇誌即羅凱豐即羅學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郵局存款,並執行債務人羅崇誌即羅凱豐即羅學斌於第三人喜威世流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薪津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彰化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