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72694號債 權 人 吳秀英債 務 人 莊東霖即湯東霖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呂無人機營營部之薪資債權執行,惟該營區之實際發薪單位為國軍新北財務組,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國軍新北財務組所在地在新北市土城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