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738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73812號債 權 人 曾鴻傑債 務 人 田巧珺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田巧珺對第三人凱苙有限公司等6間公司之薪資債權,惟除愛德利亞台灣股份有限公司外之第三人,債務人均已退保無從對第三人執行薪資等債權,另第三人愛德利亞台灣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大安區。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