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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738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73871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 號0樓債 務 人 屈紫潔即屈惠君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持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860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以債務人目前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設籍於臺北市萬華區,此有債務人戶役政查詢資料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債)
裁判日期:202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