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8455號債 權 人 官光騰債 務 人 林寶春 住○○市○○區○○路○段00巷000號 0樓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因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向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新北市板橋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