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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862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86238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代 理 人 郭蓁鈺債 務 人 蔣文彬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64649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小字第3020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政存款。惟查債務人住所址係於花蓮縣,有債務人戶役政個人戶籍資料乙紙在卷可憑,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