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89343號債 權 人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債 務 人 張依婷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連加網路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有儲值現金債權及查勞保、健保資料後扣押,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臺北市南港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