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802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80224號聲請人 即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代 理 人 曾郁文相對人 即債 務 人 冷中雲

莊錦祥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之標的為相對人冷中雲對第三人萬隆興企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雖聲請人以第三人之通訊地址在本院轄區,而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惟查,通訊地址僅為第三人收受送達之地址,非公司實際所在地,而第三人於本院轄區內並無分公司之設立,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為憑,難認本院轄區內有給付薪資之權利主體存在。另「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公司法第3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第三人公司設於新竹縣竹北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明鴻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