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831號債 權 人 阮呂映允債 務 人 鄭一鳴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就附表一、二案件分配款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除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此參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966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如附表一、二案件分配款強制執行。然查上開二案件之執行債務人均非本件債務人,債權人自無從就該等案件參與分配。況依債權人所提出之信託契約書所載,其所欲聲請執行之不動產業經債務人於113年8月8日及114年2月8日信託登記予受託人即第三人吳委勳、陳章倫(而附表一案件之不動產標的固為信託財產,惟委託人亦非本案債務人)。觀諸債權人依前開裁定所為之金錢請求權,並非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附表:
一、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22929號強制執行案件。
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24949號強制執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