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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83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8349號債 權 人 陳美朱債 務 人 楊秀芬即何文益之繼承人債 務 人 何佳錡即何文益之繼承人債 務 人 何沛澐即何文益之繼承人債 務 人 何建宏即何文益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就債務人等名下車輛、不動產、營利所得債權、執行業務所得債權、薪資債權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開戶資料,及保管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櫃股票資料駁回。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訂有明文。次按執行法院如發現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強制執行法第17條、第1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乃係透過公權力之介入,協助債權人實現私權所進行之程序,仍保留有相當程度當事人進行主義色彩,債務人究竟在何處有何財產可供執行,本為債權人應自行查報之事項。而債權人查報之財產是否屬債務人所有,執行法院僅依強制執行時該財產之種類、外觀、債權人所提證據或卷存相關資料,為形式審查,並無確實調查該財產實體上是否為債務人所有之責;故債權人若能提出釋明之證據,使執行法院得大致如此之心證,信其查報之財產為債務人財產之主張為真實,即為已足。反之,若債權人無法提出上開釋明之證據,使執行法院得由外觀上認定債權人所查報之財產屬於債務人所有時,執行法院自應依職權撤銷執行之處分,無待第三人提起異議之訴以資救濟,而債權人若仍爭執,則應由債權人提起訴訟解決之(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10號、96年度台抗字第17號、100年度台聲字第733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另民法第1162條之2第1項、第2項本文、第3項雖規定:繼承人違反第1162條之1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繼承人違反第1162條之1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亦應負賠償之責。然繼承人有無違反民法第1162條之1有關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全部債權,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等規定,而得就繼承人固有財產為強制執行,尚非執行法院得以審究,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主張繼承人於取得遺產後,未按前揭規定償還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並使遺產與繼承人之固有財產混合,而欲強制執行繼承人之固有財產,仍須另行取得對繼承人之執行名義,始得據以為之(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4年度訴字1764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等名下車輛、不動產、營利所得債權、執行業務所得債權、薪資債權等財產,並聲請查詢債務人等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開戶資料,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櫃股票資料,及據查詢結果執行債務人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及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上市櫃公司股票。惟查,依系爭執行名義主文:「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文益益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30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何文益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等語可知,本件債務人等僅就繼承自被繼承人何文益之遺產對債務人負擔清償責任。然債權人聲請執行上開財產,依形式上觀之,無法判斷是否為債務人等繼承自被繼承人何文益財產,且債權人亦未提出任何事實、證據釋明上開財產屬債務人等繼承自被繼承人何文益之遺產。另債權人亦未提出事實、證據說明為何查詢債務人等於對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債權,及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上市櫃公司股票資料,得以發現被繼承人何文益留存遺產。是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等名下車輛、不動產、營利所得債權、執行業務所得債權、薪資債權等財產,及聲請查詢債務人等於對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債權;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上市櫃公司股票資料等,俱與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及系爭執行名義主文所載就債務人強制執行僅得以繼承自被繼承人何文益遺產範圍為限有違,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另依強制執行法第17條,債權人仍得另行提出事實、證據,釋明債務人等有何繼承自被繼承人何文益遺產後,對該遺產聲請強制執行,併予敘明。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