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835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83509號聲請人 即債 權 人 邱敏姿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曾馨瑢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執行名義正本,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6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該條第1 項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曾馨瑢聲請強制執行,惟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0日命其於文到5 日內提出執行名義正本,聲請人於115年7月23日收受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僅具狀陳報稱已提出債權憑證,惟其強制執行聲請狀並未附有債權憑證,此有聲請狀上執行名義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債權憑證正本。」後本院收文所蓋「本件無此附件」可稽,可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未提出債權憑證正本,聲請人屆期迄未補正執行名義正本,應認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明鴻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