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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97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9748號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債 務 人 林峻毅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經查第三人設於「臺中市西屯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翔雲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