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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99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9918號債 權 人 萬美玲債 務 人 林東龍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除法律有免徵執行費者外,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聲請強制執行之法定要件,若債權人未繳納執行費,經法院限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而予以裁定駁回,此觀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5228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正本,與本票原本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然未繳足執行費,且未提出相關文件釋明具體特定之執行標的物,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6日函命債權人於文到五日內補繳執行費及上開釋明文件,該函於115年1月2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查,然債權人於屆期後,迄今猶未補正上開事項,是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