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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家催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家催字第14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 陳平代 理 人 石惠倫被繼承人 賀文洲(亡)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賀文洲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被繼承人賀文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2年1月29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賀文洲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聲請人即遺產管理人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內承認繼承時,其遺產除經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外,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及扣除必要費用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賀文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聲請人即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公示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賀文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對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應向其住所地之法院聲請對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分別依民法規定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為已知者,應通知其陳報權利。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6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係大陸來臺受聲請人安置就養之退役官兵,已於民國112年1月29日死亡,繼承開始時,其在臺灣地區之繼承人有無不明,依上開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爰提出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依法聲請對該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1182條、第1185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137條、第138條、139條以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