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家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家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A1

A2

A3A4A5A6相 對 人 A7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於家事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3 項所明定。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家調裁字第98號裁定確定在案,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查,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2項等規定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4,500元,聲請人並提出收據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案卷核閱無誤。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500元,並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