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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50號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待查(即邱顯哲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最新第一類謄本。

二、被繼承人邱顯哲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邱顯哲之繼承人有無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