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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95號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文生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9246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期經催告債務人仍未受償之存證信函暨回執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