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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0號聲 請 人 雲林縣東勢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木英非訟代理人 歐秋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彗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楊彗珠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