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2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非訟代理人 蕭雅茹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琪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抵押債權金額屆期催告債務人之存證信函暨回執聯。
二、提出相對人陳琪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2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非訟代理人 蕭雅茹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琪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抵押債權金額屆期催告債務人之存證信函暨回執聯。
二、提出相對人陳琪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