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29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非訟代理人 翁瑞竣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世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2435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期經催告未清償之存證信函暨回執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