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200號聲 請 人 桃園市平鎮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薛能霖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傅凡宥(即傅正傳之繼承人)、傅璟鈺(即傅正傳之繼承人)、傅國城(即傅正傳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