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204號聲 請 人 王智慧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慶隆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蘆竹區福臨段0000-0000地號及蘆竹區福臨段00000-000建號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與謄本相符之附表。
二、提出拍賣標的附表建物之正確面積、正確門牌號碼、共用建號及權利範圍。
三、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四、更正聲請狀正確內容。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