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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211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非訟代理人 王沛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期經催告連帶保證人陳峻弘、陳威儒之回執聯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