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30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非訟代理人 林真伃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進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4,500元
二、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
三、提出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期經催告仍未受償之存證信函暨回執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