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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32號聲 請 人 陳坤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國瑋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抵押債權金額屆期催告債務人吳國瑋之存證信函暨回執聯。

二、表明本票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