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51號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待查(即簡宥紘之繼承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相對人簡宥紘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提出本件拍賣抵押物之附表(應載明土地、建物之面積、持分範圍、建物附屬、陽台面積等)、提出被繼承人簡宥紘之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查報被繼承人簡宥紘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呈上述,若未有拋棄繼承之情形者,應改列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提出更正後聲請書及繕本3份,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