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65號聲 請 人 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呂子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柏先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本件抵押權已屆期經催告債務人陳國林戶籍址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8樓仍未受償之回執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