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61號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非訟代理人 謝儀馨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宇帆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催告函送達債務人之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