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97號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鄧浪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催告函回執聯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