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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消債調字第 4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05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陳宏育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債務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法院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經本院分別於115年5月25日及7月15日以桃院雲民方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05號函命聲請人補正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等文件,該通知亦於115年5月29日及7月23日送達於聲請人,然聲請人屆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裁判案由:調解
裁判日期: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