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122號聲 請 人 詹廖素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晨宏事業有限公司間通知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晨宏事業有限公司行使權利,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同年月12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