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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264號聲 請 人 陳麗如相 對 人 王裕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441號假扣押裁定,供擔保新臺幣334,000元後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強制行,現聲請人已撤回前開假扣押執行,並定期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未行使,依法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二、按供擔保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

三、經查,本件命供擔保之法院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故聲請人應向原命供擔保之法院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物。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揆諸上揭說明,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