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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2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294號聲 請 人 楊明誠公管 理 人 楊秋青

楊文財楊美照楊春輝楊春華代 理 人 葉民文律師相 對 人 詳如附表所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楊泉春、楊文卿、魏楊麗華、楊義春、楊東武、楊仕鉦、楊煌生、楊美華、楊秋鴻、徐柯寶玉、劉邦潭、劉邦仁、劉邦城、劉雪齡、黃國城、黃國棟、黃國揚、黃國泰、蕭家倫、蕭家杰、蕭妤安、楊詠鈞、楊婷惠、楊妤婕、楊喻雯、徐清雲、徐崧育、徐清全、徐界蘭、徐秀香、徐淑芬、徐秀桂、徐淑菁、徐清喜、徐清德、徐清賢、徐惠美、劉芳瑋、劉哲安、石秋芬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078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楊瑩惠、楊光輝、楊光煜於繼承被繼承人楊春塘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楊添春、楊春富、楊春榮、魏楊春李、劉昌明、楊秀英、楊博芃、楊保男、楊春銘、楊明禮、楊春斌、徐楊福英、楊春福、楊春郎、楊春禧、楊盆妹、楊季湄、楊明珠、楊賜春、陳素惠、楊添發、楊智勝、游楊瑞香、郭家富、郭淑貞、郭淑敏、郭惠美、郭淑婉、劉格傑、劉格偉、劉璧心、林木森、林芷葳、林品霞、楊家康、楊騏榮、楊家寓、楊濟華、楊豐源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萬4,283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相對人吳進禾、吳振銘、吳烈昌、吳秋慧、吳振誠於繼承吳武彩之遺產範圍內,相對人鍾武豐、鍾寶英於繼承黃夏妹之遺產範圍內,相對人張勇盛、張博超、張博軒於繼承楊珍嬌之遺產範圍內及相對人陳淑貞、葉儀君、葉柏楊於繼承葉有福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楊林茶妹、吳武松、廖武治、姜吳勤妹、楊坤壤、楊坤舟、楊洪英、楊雙英、楊文英、楊雪英、楊福源、楊鳳嬌、楊培利、楊秀嬌、鄭寶珠、鄭瑞惠、吳烈政、蘇輝煌、吳玉梅、吳玉金、吳玉紅、吳玉琴、陳義明、陳義建、陳義忠、李陳秀蘭、范陳秀琴、陳薏琄、葉桂菱、葉桂禎、葉步德、葉步富、葉秋香、葉春妹、黃秀卿、楊金英、楊金鳳、梁永基、梁永青、梁永富、梁祝英、楊翔宇、楊雅惠、林鑫宏、林政達、林心怡、林靜怡、蘇威達、蘇威彰、蘇蘭嬌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萬28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其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明定,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相關費用是否屬於訴訟費用,當以是否係進行訴訟所必要之費用為據。上開法條既明訂該等費用應具有訴訟進行之必要性始足當之,應認所謂之訴訟費用之影印費,係指當事人就卷內相關訴訟文書有必要影印之情形而言,並不包括當事人提出之相關書狀應自行影印交付他造、或當事人任意自行影印資料等情形在內。又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4項規定,郵電送達費不另徵收,此等已非由當事人負擔之訴訟費用,於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時,無須予以納入(司法院於96年1月8日院台廳民一字第0960000572號函可資參照)。

末按原告撤回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前項規定,於撤回上訴時準用之,同法第83條定有明文。而起訴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回無異,自應由為減縮之人負擔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13號裁定參照)。

二、又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本文及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於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死亡且其繼承人有數人時,該數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本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其訴訟事件之被告⑴楊金快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死亡,並經本院裁定由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楊金英、楊金鳳承受訴訟,相對人楊金英、楊金鳳應承受楊金快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又查被告⑵楊春塘於判決確定後死亡,相對人楊瑩惠、楊光輝、楊光煜為其繼承人;⑶吳武彩於判決確定後死亡,相對人吳進禾、吳振銘、吳烈昌、吳秋慧、吳振誠為其繼承人;⑷黃夏妹於判決確定後死亡,相對人鍾武豐、鍾寶英為其繼承人;⑸楊珍嬌於判決確定後死亡,相對人張勇盛、張博超、張博軒為其繼承人⑹葉有福於判決確定後死亡,相對人陳淑貞、葉儀君、葉柏楊為其繼承人,且均查無上開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之備查,故改列上列繼承人為本件相對人,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合先敘明。

三、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16號(下稱第一審)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楊泉春、楊文卿、魏楊麗華、楊義春、楊東武、楊仕鉦、楊煌生、楊美華、楊秋鴻、徐柯寶玉、劉邦潭、劉邦仁、劉邦城、劉芳瑋、劉哲安、石秋芬、劉雪齡、黃國城、黃國棟、黃國揚、黃國泰、蕭家倫、蕭家杰、蕭妤安、楊詠鈞、楊婷惠、楊妤婕、楊喻雯、徐清雲、徐崧育、徐清全、徐界蘭、徐秀香、徐淑芬、徐秀桂、徐淑菁、徐清喜、徐清德、徐清賢、徐惠美連帶負擔百分之20;被告楊添春、楊春塘(歿)、楊春富、楊春榮、魏楊春李、劉昌明、楊秀英、楊博芃、楊保男、楊春銘、楊明禮、楊春斌、徐楊福英、楊春福、楊春郎、楊春禧、楊盆妹、楊季湄、楊明珠、楊賜春、陳素惠、楊添發、楊智勝、游楊瑞香、郭家富、郭淑貞、郭淑敏、郭惠美、郭淑婉、劉格傑、劉格偉、劉璧心、林木森、林芷葳、林品霞、楊家康、楊騏榮、楊家寓、楊濟華、楊豐源連帶負擔百分之47;其餘由被告楊林茶妹、蘇蘭嬌、吳武彩(歿)、吳武松、廖武治、姜吳勤妹、黃夏妹(歿)、楊坤壤、楊坤舟、楊洪英、楊雙英、楊文英、楊雪英、楊福源、楊鳳嬌、楊珍嬌(歿)、楊培利、楊秀嬌、鄭寶珠、鄭瑞惠、吳烈政、蘇輝煌、吳玉梅、吳玉金、吳玉紅、吳玉琴、陳義明、陳義建、陳義忠、李陳秀蘭、范陳秀琴、陳薏琄、葉桂菱、葉桂禎、葉步德、葉步富、葉有福(歿)、葉秋香、葉春妹、黃秀卿、楊金英、楊金鳳、楊金快(歿)、梁永基、梁永青、梁永富、梁祝英、楊翔宇、楊雅惠、林鑫宏、林政達、林心怡、林靜怡、蘇威達、蘇威彰連帶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查聲請人於本件訴訟程序中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包括:

㈠聲請人主張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9,607元,惟查其起訴時原聲

明為(略以):「⒈被告楊泉春等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243土地)上編號243B部分、面積121.24平方公尺之墳墓移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⒉被告楊添春等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編號245D部分、面積292.10平方公尺之墳墓移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⒊被告鍾享通等應將坐落系爭243土地上編號243E1部分、面積215.37平方公尺之墳墓移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⒋被告楊林茶妹等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編號246H部分、面積205.25平方公尺之墳墓移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

嗣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以書狀撤回聲明⒊對於被告鍾享通等人之請求,是依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及聲請人撤回後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350,642元【計算式:3,800元×(121.24㎡+292.10㎡+205.25㎡)=2,350,6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4,364元,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撤回部分差額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故聲請人支出之第一審裁判費應以24,364元列計。

㈡又聲請人於112年8月9日支出之戶籍謄本規費330元部分,(

參第一審卷㈠第279頁補正函、卷㈣第81-134頁戶籍謄本),除相對人蘇蘭嬌及被繼承人蘇楊榮妹部分外,其餘均已據聲請人撤回,是逾30元【計算式:單價15元×2=30元】部分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另聲請人於113年3月28日、113年10月16日支出之戶籍謄本費1,905元、90元(參第一審卷㈣第355、385-637頁補正函、戶籍謄本,卷㈤第131、183-196頁補正函、戶籍謄本)、土地複丈費4,000元(前經本院囑託勘測,參第一審卷第59頁囑託函),均為訴訟進行必要之支出,並有其所提收據在卷可稽,應予全數計入本件訴訟費用之範圍。㈢至於聲請人狀列之影印費10,761元、郵資4,392元,核非法院

於訴訟過程中命聲請人預納之必要費用,不屬於訴訟進行必要費用,難逕依聲請人陳述之金額予以列入計算。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於本件訴訟程序中支出之必要費用合計為30,389元【計算式:裁判費24,364元+戶籍謄本費30元+1,905元+90元+土地複丈費4,000元=30,389元】,依第一審裁判關於訴訟費用之諭知,其中百分之20即6,078元【計算式:30,389元×20%=6,07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應由相對人楊泉春、楊文卿、魏楊麗華、楊義春、楊東武、楊仕鉦、楊煌生、楊美華、楊秋鴻、徐柯寶玉、劉邦潭、劉邦仁、劉邦城、劉雪齡、黃國城、黃國棟、黃國揚、黃國泰、蕭家倫、蕭家杰、蕭妤安、楊詠鈞、楊婷惠、楊妤婕、楊喻雯、徐清雲、徐崧育、徐清全、徐界蘭、徐秀香、徐淑芬、徐秀桂、徐淑菁、徐清喜、徐清德、徐清賢、徐惠美、劉芳瑋、劉哲安、石秋芬連帶負擔負擔;其中百分之47即14,283元【計算式:30,389元×47%=14,283元由相對人楊瑩惠、楊光輝、楊光煜於繼承被繼承人楊春塘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楊添春、楊春富、楊春榮、魏楊春李、劉昌明、楊秀英、楊博芃、楊保男、楊春銘、楊明禮、楊春斌、徐楊福英、楊春福、楊春郎、楊春禧、楊盆妹、楊季湄、楊明珠、楊賜春、陳素惠、楊添發、楊智勝、游楊瑞香、郭家富、郭淑貞、郭淑敏、郭惠美、郭淑婉、劉格傑、劉格偉、劉璧心、林木森、林芷葳、林品霞、楊家康、楊騏榮、楊家寓、楊濟華、楊豐源連帶負擔,其餘10,028元【計算式:30,389元-6,078元-14,283元=10,028元】由相對人吳進禾、吳振銘、吳烈昌、吳秋慧、吳振誠於繼承吳武彩之遺產範圍內,相對人鍾武豐、鍾寶英於繼承黃夏妹之遺產範圍內,相對人張勇盛、張博超、張博軒於繼承楊珍嬌之遺產範圍內及相對人陳淑貞、葉儀君、葉柏楊於繼承葉有福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楊林茶妹、吳武松、廖武治、姜吳勤妹、楊坤壤、楊坤舟、楊洪英、楊雙英、楊文英、楊雪英、楊福源、楊鳳嬌、楊培利、楊秀嬌、鄭寶珠、鄭瑞惠、吳烈政、蘇輝煌、吳玉梅、吳玉金、吳玉紅、吳玉琴、陳義明、陳義建、陳義忠、李陳秀蘭、范陳秀琴、陳薏琄、葉桂菱、葉桂禎、葉步德、葉步富、葉秋香、葉春妹、黃秀卿、楊金英、楊金鳳、梁永基、梁永青、梁永富、梁祝英、楊翔宇、楊雅惠、林鑫宏、林政達、林心怡、林靜怡、蘇威達、蘇威彰、蘇蘭嬌連帶負擔。從而,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附表:相對人姓名及住居所對照表:

編號 姓名 住居所地址 1 楊泉春 住○○市○○區○○路0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 2 楊文卿 住○○市○○區○○○路00號2樓 居桃園市○○區○○○街000○0號 3 魏楊麗華 住○○市○○區○○路000巷00○00號 4 楊義春 住○○市○鎮區○○街0○00號 5 楊東武 住○○市○○區○○路000號6樓 6 楊仕鉦 住○○市○○區○○路000號 7 楊煌生 住宜蘭縣○○鄉○○村○○路○○巷00號 8 楊美華 住○○市○○區○○○路000號 9 楊秋鴻 居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 10 徐柯寶玉 住○○市○○區○○路000號 11 劉邦潭 住○○市○鎮區○○路0段000號 12 劉邦仁 住○○市○鎮區○○路0段000號 13 劉邦城 住○○市○○區○○路00○0號 15 劉雪齡 住○○市○鎮區○○路0段000號7樓之3 16 黃國城 住新竹縣○○鎮○○00○0號 居苗栗縣○○鄉○○村0鄰○○○○00○0號 17 黃國棟 住○○市○○區○○街000號9樓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 18 黃國揚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19 黃國泰 住○○市○○區○○里0鄰○○路0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號3樓 20 蕭家倫 住○○市○○區○○里0鄰○○○路000號13樓之6 居桃園市○鎮區○○街00巷0弄0○0號 21 蕭家杰 住○○市○○區○○○街00號四樓 22 蕭妤安 住○○市○○區○○路000號3樓0○○○○○○○) 23 楊詠鈞 住○○市○鎮區○○路○○0段00號 24 楊婷惠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8樓之1 25 楊妤婕 住○○市○鎮區○○路○○0段00號 26 楊喻雯 住○○市○鎮區○○路○○0段00號 27 徐清雲 住○○市○○區○○路0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號 28 徐崧育 住○○市○○區○○路0000巷00號 29 徐清全 住○○市○○區○○路000號 30 徐界蘭 住新竹縣○○鄉○○村00鄰○○○00○0號臨 31 徐秀香 住○○市○○區○○街0○0號 32 徐淑芬 住○○市○○區○○路0000巷00號 33 徐秀桂 住屏東縣里○鄉○○村○○路00○000號 34 徐淑菁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35 徐清喜 住○○市○○區○○路0000巷00號 36 徐清德 住○○市○○區○○路0000巷00號 37 徐清賢 住○○市○○區○○路0000巷00號 38 徐惠美 住○○市○○區○○街000巷00號3樓 39 楊添春 住○○市○鎮區○○路000巷00號 40 楊瑩惠 (楊春塘之繼承人) 住○○市○鎮區○○街000號4樓 楊光輝 (楊春塘之繼承人) 住○○市○鎮區○○路0段00號7樓 楊光煜 (楊春塘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段000號16樓之1 41 楊春富 住○○市○鎮區○○路00巷0弄00號 42 楊春榮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43 魏楊春李 住○○市○○區○○路000號2樓 44 劉昌明 住○○市○○區○○路000號 45 楊秀英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46 楊博芃 住○○市○○區○○街000巷00號2樓 47 楊保男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 48 楊春銘 住○○市○○區○○里00鄰○○街00巷00號10樓 居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2樓 49 楊明禮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1 50 楊春斌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 51 徐楊福英 住○○市○鎮區○○里000鄰○○街00號4樓 居桃園市○鎮區○○○街0號8樓 52 楊春福 住○○市○○區○○里00鄰○○00○0號 53 楊春郎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54 楊春禧 住114 MURPHY STREET, POINT VERNON QLD 4655, AUSTRALIA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之2 55 楊盆妹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56 楊季湄 籍設新北○○○○○○○○○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女子分監執行中) 57 楊明珠 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4樓 58 楊賜春 住○○市○○區○○街000○0號5樓 59 陳素惠 住○○市○○區○○路0巷0弄00號2樓 60 楊添發 住○○市○○區○○路000號 61 楊智勝 住○○市○○區○○路000號 62 游楊瑞香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63 郭家富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 64 郭淑貞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 65 郭淑敏 住○○市○○區○○路0段000號4樓 66 郭惠美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 67 郭淑婉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 68 劉格傑 住○○市○○區○○路000號 69 劉格偉 住○○市○○區○○里00鄰○○街0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6樓 70 劉璧心 住○○市○○區○○○街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71 林木森 住○○市○○區○○街00巷0號4樓 72 林芷葳 住○○市○○區○○街00巷00號 (遷出國外,應送達處所不明) 73 林品霞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居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 (遷出國外,應送達處所不明) 74 楊家康 住○○市○鎮區○○路○○0段00巷00弄0號 75 楊騏榮 住○○市○○區○○路0段00號6樓 76 楊家寓 住○○市○鎮區○○街00號5樓 77 楊濟華 住○○市○○區○○路0巷0弄00號2樓 78 楊豐源 住○○市○○區○○路0巷0弄00號2樓 237 楊林茶妹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 239 吳進禾 (吳武彩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號之1 吳振銘 (吳武彩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號之1 吳烈昌 (吳武彩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號 吳秋慧 (吳武彩之繼承人) 住○○市○鎮區○○路000巷00弄0號 吳振誠 (吳武彩之繼承人) 住○○市○鎮區○○路000巷00弄0號 240 吳武松 住○○市○○區○○路000號 241 廖武治 住新竹縣○○鎮○○路00號 242 姜吳勤妹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243 鍾武豐 (黃夏妹之繼承人) 住新竹縣○○鎮○○路00號 鍾寶英 (黃夏妹之繼承人) 住彰化縣○○鎮○○路○段000號 244 楊坤壤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245 楊坤舟 住○○市○○區○○里000鄰○○路000巷000弄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246 楊洪英 住○○市○○區○○路0段○○巷00○0號 247 楊雙英 住○○市○○區○○街00號10樓 248 楊文英 住○○市○○區○○里00鄰○○○街00巷00○0號4樓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0弄000號 249 楊雪英 住新竹縣○○市○○街00號5樓 250 楊福源 住○○市○○區○○路000巷000弄000號 251 楊鳳嬌 住○○市○○區○○街00巷0號5樓 252 張勇盛 (楊珍嬌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5樓 張博超 (楊珍嬌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巷0號3樓 張博軒 (楊珍嬌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巷0號3樓 253 楊培利 住南投縣○○鄉○○村0鄰○○巷00號 254 楊秀嬌 住○○市○○區○○路00號 255 鄭寶珠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256 鄭瑞惠 住○○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弄0號2樓 居新竹縣○○鎮○○路00號 257 吳烈政 住○○市○○區○○路00號 258 蘇輝煌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259 吳玉梅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260 吳玉金 住○○市○○區○○路000巷0號 261 吳玉紅 住○○市○○區○○里00鄰○○路000○0號12樓 居桃園市○○區○○○路00號 262 吳玉琴 住○○市○○區○○○街0號9樓之20 263 陳義明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264 陳義建 住○○市○○區○○里0鄰○○路000巷00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 265 陳義忠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266 李陳秀蘭 住○○市○○區○○街000巷0號3樓 267 范陳秀琴 住○○市○鎮區○○路○○0段000號10樓 居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268 陳薏琄 住○○市○○區○○○路00巷00○0號2樓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 269 葉桂菱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270 葉桂禎 住○○市○鎮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271 葉步德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272 葉步富 住○○市○○區○○○街00巷00號 273 陳淑貞 (葉有福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葉儀君 (葉有福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葉柏揚 (葉有福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274 葉秋香 住○○市○○區○○路000○0號 275 葉春妹 住○○市○鎮區○○路○○0段0巷00弄00號 276 黃秀卿 住○○市○○區○○路000巷000弄000號 277 楊金英 (兼楊金快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4樓 278 楊金鳳 (兼楊金快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號7樓 280 梁永基 住新竹縣○○鎮○○里00鄰○○○00號之3 281 梁永青 住新竹縣○○鎮○○里00鄰○○○00號之3 282 梁永富 住新竹縣○○鎮○○里00鄰○○○00○0號臨 283 梁祝英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284 楊翔宇 住○○市○○區○○街000巷00號2樓 285 楊雅惠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 286 林鑫宏 住○○市○鎮區○○路○鎮段000巷000號 287 林政達 住○○市○鎮區○○路○鎮段000巷000號 288 林心怡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00號 289 林靜怡 住○○市○鎮區○○路○鎮段000巷000號 (應送達處所不明) 290 蘇威達 住○○市○○區○○路00巷0號6樓 291 蘇威彰 住○○市○○區○○街00號5樓 295 劉芳瑋 住○○市○鎮區○○街00號 296 劉哲安 住○○市○鎮區○○街00號 297 石秋芬 住○○市○鎮區○○街00號 315 蘇蘭嬌 住新竹縣○○鎮○○街0號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