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215號聲 請 人 賴智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黃鼎睿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黃鼎睿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限期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7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通知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