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90號聲 請 人 薩摩亞商WISE SEA TECHNOLOGY CO.,LTD.法定代理人 何俊輝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先進車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立民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先進車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立民上三人共同代 理 人 翁偉倫律師
陳彥樺律師相 對 人 蔣尚宏法定代理人 陳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蔣尚宏」之記載,應增列其「法定代理人陳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相對人蔣尚宏業經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797號裁定受監護宣告,並選定陳芳為其監護人,故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