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養聲字第214號聲 請 人 甲OO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本文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之住所地位於臺中市東區,有本件聲請狀及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在卷為憑,依上開規定,應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