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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15號聲 請 人 賴俊成(即世紀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相 對 人 世紀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賴俊成為相對人世紀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已經本院准予備查清算完結在案,並經相對人股東臨時會指定聲請人為簿冊保管人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承認,同時選任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亦徵得聲請人同意等情,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母公司即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議事錄、同意書、相對人應保存之各項簿冊及文件清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350號聲報清算人事件、115年度司司字第72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其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慧安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