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1號聲 請 人 謝瑞海
煙浩相 對 人 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已清算完結並經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聲請指定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業達公司)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清算完結,經相對人股東臨時會決議指定英業達公司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英業達公司並已出具同意書表示同意擔任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由英業達公司擔任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保管簿冊文件同意書、英業達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應保存之相對人簿冊及文件清表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5年度司司字第4號聲報清算完結卷宗確認無誤,復有相對人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佐,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英業達公司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芝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