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34號聲 請 人 小富翁大學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江羽庭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年年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欣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