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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38號聲 請 人 秦甫熙相 對 人 天鑄策略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秦甫熙為相對人天鑄策略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已經本院准予備查清算完結在案,並經相對人股東臨時會指定聲請人為簿冊保管人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承認,同時選任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亦徵得聲請人同意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15年度司司字第12號事件民國115年5月11日函、相對人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相對人115年9月7日股東臨時會會議記錄、相對人簿冊清表暨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相對人應保存之各項簿冊及文件清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5年度司司字第122號聲報清算人事件、115年度司司字第281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其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依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秦偉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宜霈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