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原小字第1號原 告 徐嘉穗被 告 陳志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