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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原訴字第 12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原訴字第12號原 告 白王靜芝被 告 陳旻修

劉士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64號)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陳旻修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劉士綺應給付原告玖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本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如原告分別以新臺幣伍萬柒仟元及玖萬壹仟元為被告陳旻修、劉士綺預供擔保,得假執行。但被告陳旻修、劉士綺如分別以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玖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原告王白靜芝、被告陳旻修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劉士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陳旻修與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自民國111年8月間起

,共同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集團,由訴外人李坤明擔任集團幹部,指揮旗下車手提領並收取詐欺贓款,陳旻修及訴外人楊東鴻則均擔任提款車手,負責依指示提領詐欺贓款,而與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7月間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原告聯繫,誆稱經由網路投資平台投資股票,獲利頗豐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匯款金額之款項,匯入附表一所示之第一層金融機構帳戶,復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層層轉匯方式,將白王靜芝遭詐騙之款項轉匯至附表一所示之第二層、第三層金融機構帳戶,再由陳旻修、楊東鴻於附表一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持李坤明交付之金融卡,自附表一所示第三層金融機構帳戶提領如附表一所示提款金額之款項,並將得手款項回繳與李坤明,致原告受有損害。

㈡被告劉士綺於111年11月1日前之不詳時間,將其名下第一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其向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申請之虛擬貨幣交易帳戶之帳號與密碼,提供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揭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自111年7月間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白王靜芝聯繫,誆稱經由網路投資平台投資股票,獲利頗豐等語,致白王靜芝陷於錯誤,於附表三所示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三所示匯款金額之款項,匯入附表三所示之第一層金融機構帳戶,復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三所示層層轉匯方式,將白王靜芝遭詐騙之款項轉匯至系爭帳戶、虛擬貨幣交易帳戶因購買虛擬貨幣所產生之虛擬收款帳戶後,將購得之虛擬貨幣存入不詳電子錢包位址,致原告受有損害。

㈢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0

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㈠被告劉士綺以:伊單親並撫養一名3歲未成年子女,無法負擔原告請求之金額,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㈡被告陳旻修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原金訴字第24號刑

事判決,認定被告陳旻修犯三人以上詐欺取材罪,處有期徒刑11月;被告劉士綺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3萬元,得易服勞役。被告劉士綺對刑事判決並不爭執,被告陳旻修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視同不爭執,本院綜合證據調查之結果及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民法第185條第2項所謂視為共同行為人之幫助人,係指以積極的或消極的行為,對實施侵權行為人予以助力,促成其侵權行為之實施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93號參照)。次按民事共同侵權行為,只須各行為人之行為合併主要侵權行為後,同為損害發生之原因,且各行為與損害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已足,至共同侵權行為人間是否有共同謀意,並非所問(同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88號參照)。

㈢原告請求賠償之金額為新臺幣500萬元,然經本院刑事庭認定

附表一至三所示之金額合計共355萬元,原告並未說明提出得向被告請求其餘145萬元之請求權基礎及盡舉證責任,原告逾355萬元之請求,即屬無據,合先敘明。

㈣被告陳旻修經刑事判決認定就附表一所列之行為具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故應就附表一所示之行為負共同侵權責任,而附表一原告遭詐騙匯出之金額為75萬元,故陳旻修應就75萬元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劉士綺經刑事判決認定參與附表三所示之行為,合計金額為95萬元,故劉士綺應就95萬元負損害賠償責任;而附表二均無被告之參與,被告就原告於附表二所損失金額難認有何負損害賠償責任可言;至被告彼此間是否具備共同侵權行為,依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情節,無法認定為共同之詐欺集團所為,原告又未提出被告彼此間具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相關證據,陳旻修、劉士綺應僅就其參與之附表一、三所示之金額各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分別於115年4月20日、4月20日送達陳旻修、劉士綺(寄存送達),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卷第63、65頁),故陳旻修、劉士綺應分別自115年4月21日、115年5月1日起計算遲延利息。

五、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陳旻修給付75萬元及自115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請求劉士綺給付95萬元及自115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參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部分之假執行聲請,僅係督促本院職權之發動,毋庸准駁。被告雖未聲請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本院爰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准許免為假執行,以期衡平,兼顧被告權益。至原告其餘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判決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主張及所提證據資料,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

六、本案原為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無庸繳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事訴訟繫屬期間未產生其他訴訟費用,故毋庸諭知訴訟費用負擔,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依婷附表一:

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第一層帳戶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 第二層帳戶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 第三層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 提領金額 提領車手 1 111年9月12日12時35分至12時45分 5萬元、5萬元、5萬元(計15萬元) 吳柡槥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2日12時40分 20萬元 姜濬淮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2日12時42分 10萬5,000元 李鈴靜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2日12時56分/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 10萬5,000元 楊東鴻 111年9月12日12時47分 9萬5,000元 李鈴靜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2日12時57分/新北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 9萬5,000元 陳旻修 2 111年9月19日11時48分至12時 5萬元、5萬元、5萬元(計15萬元) 吳柡槥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9日11時59分 20萬元 江覲妤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9日13時2分 40萬元 賴乙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9日13時8分至13時9分/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 10萬元、10萬元 陳旻修 111年9月19日12時13分 20萬元 111年9月19日13時11分至13時12分/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統一超商 10萬元、10萬元 陳旻修 3 111年10月13日11時14分至11時51分 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計45萬元) 李慧貞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3日11時52分 50萬元 江覲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3日11時55分 30萬元 趙苑汝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3日12時4分至12時6分/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 10萬元、10萬元、10萬元 陳旻修 111年10月13日11時56分 19萬9,000元 賴乙誠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3日12時8分至12時9分/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統一超商 10萬元、9萬5,000元 陳旻修 111年10月13日12時23分/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 4,000元 陳旻修 ※吳柡槥、姜濬淮、李鈴靜、江覲妤、賴乙誠、趙苑汝涉犯詐欺取財等罪嫌,均由員警報告該管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附表二:

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第一層帳戶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 第二層帳戶 轉匯/提領時間 轉匯/提領金額 第三層帳戶 轉匯/提領時間 轉匯/提領金額 第四層帳戶 提領/轉匯時間 提領/轉匯金額 提領/轉匯車手 1 111年9月26日10時24分至10時56分 4萬2,000元、3萬8,000元、5萬元、4萬元 陳瑞成名下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銀行帳戶 111年9月26日10時42分、11時7分 23萬元、14萬元 王衡智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6日14時16分 臨櫃提領210萬元 - - - - 王衡智 2 111年9月30日17時13分至17時15分 5萬元、5萬元 何宗順名下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銀行帳戶 111年9月30日17時53分 10萬元 廣驛國際有限公司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日9時41分 轉匯23萬元 李敏睿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日10時24分 轉匯49萬元 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 - 李敏睿 3 111年9月30日22時56分至23時7分 5萬元、5萬元 何宗順名下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銀行帳戶 111年10月1日15時58分 10萬1元 廣驛國際有限公司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日10時17分 轉匯100萬100元 蔡承霖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日10時54分 轉匯49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 - 蔡承霖 111年10月2日10時55分 轉匯49萬元 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 - 4 111年10月4日9時25分至10時21分 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3萬元(計28萬元) 鄭宇君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4日10時13分、10時42分 20萬元、18萬500元 黃琦婷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4日10時42分 轉匯38萬5,000元 愛派對企業社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4日10時54分 轉匯35萬元 王騰燨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4日11時19分 臨櫃領35萬元 王騰燨 5 111年10月14日11時21分至11時45分 85萬元、5萬元、5萬元 黃文誠名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4日12時9分 9萬8,000元 侯惠涵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4日12時10分 轉匯10萬元 黃律崴名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4日14時44分 提領12萬元 - - - 黃律崴 6 111年11月1日9時12分至9時34分 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計25萬元) 蔡瀚德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日10時19分 44萬元 胡雅棋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日10時22分 轉匯59萬元 陳柏良擔任負責人之格霖迪有限公司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日10時46分 提領59萬元 - - - 陳柏良 ※陳瑞成、何宗順、廣驛國際有限公司、鄭宇君、黃琦婷、愛派對企業社、黃文誠、侯惠涵、蔡瀚德、胡雅棋涉犯詐欺取財等罪嫌,均由員警報告該管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附表三:

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第一層帳戶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 第二層帳戶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 第三層帳戶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 第四層帳戶 1 111年11月1日8時48分至8時59分 5萬元、85萬元、5萬元 蔡瀚德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日9時7分 95萬元 胡雅棋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日9時9分 80萬元 劉士綺一銀帳戶 111年11月1日9時48分 4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11年11月1日9時56分 4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14